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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于國內外對保健品的審批和認證標準不同,因此,消費者在選購保健品時需要仔細辨識其功效和適用人群。例如國內對維生素D補充量為DRIs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,也就是800個國際單位以內,而在美國超市售賣的維生素D劑量可到1000到10000個國際單位,消費者在選購此類保健食品時,不同劑量適合不同的人,如果選擇不對,很可能會選擇到不適合自己的保健品。
針對國內外保健品宣傳方面存在的問題,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國內外保健品,其原料和標簽說明書上都明確標注原料、推薦量、適宜人群、不適宜人群和功能聲稱,均可以到國家網站查詢其細節,對于官網上查詢不到的功效類說明,均屬于夸大宣傳。
如果消費者遇到保健品方面的消費欺詐,可以選擇多種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比如,可以直接和經營者進行溝通協商,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進行投訴,還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投訴,當然也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,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等等。當然也可以向媒體進行投訴舉報,來曝光消費欺詐行為,使更多的消費者能夠遠離傷害。
保健食品消費者除了可要求退還貨款及賠償其他損失外,還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要求。
新廣告法規定,保健食品是不能用廣告人進行代言做推銷或者做證明的,中國明星是禁止代言保健食品的。法律明確規定,廣告代言人不能給沒有使用過的產品、保健食品做代言。但是,市面上有很多海外保健品聘請知名的演員或體育明星為其宣傳,這就是打了法律的擦邊球。
法律條文解釋里面明確說明,不論是顯性還是隱性,明示還是默示,出現形象還是未出現形象,只要是明星推薦或是證明,都是拿自己正面的、良好的形象為產品做某種潛在的保證或是推薦,這種情況也應該視為廣告代言人,同樣應該被禁止。
除去正常的銷售手段外,保健品銷售還存在“親情營銷”、夸大宣傳、免費禮品等“套路”,老年人在進行保健品消費需擦亮雙眼,小心謹慎。保健品市場“套路”主要有兩種,一種是親情營銷。商家利用老年人害怕孤獨的心理,通過和老年人建立長期的聯系,以此換取老年人的信任,最終達到推銷保健品的目的。還有一種是夸大宣傳,他們往往利用老年人多病的身體狀況,夸大產品功效宣傳,宣稱他們所銷售的產品能治高血壓、降血脂等,引誘老年人購買他們的產品。
除此之外,還有免費禮品、“專家”講座、現身說法、非法集資等等“套路” 。